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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本基金之主要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所採用環境、社會及治理標準或原則與投資重點關連性。基金應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並具體說明衡量實現永續投資目標實現程度之評量指標。
二、投資策略與方法:經理公司為達成永續投資目標所採用投資策略類型,將環境、社會及治理因素納入投資流程之具體作法,對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因素之考慮過程,以及衡量該等因素之評估衡量方法。
三、投資比例配置:本基金持有符合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投資重點之標的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投資比重,並說明如何確保基金資產整體運用不會對永續投資目標造成重大損害。
四、參考績效指標:若本基金有設定環境、社會及治理績效指標,應說明該指標之特性,以及該指標是否與本基金之相關環境、社會及治理投資重點保持一致。
五、排除政策:本基金之投資是否有排除政策及排除的類型。
六、風險警語:本基金之環境、社會及治理投資重點之相關風險描述。
七、盡職治理參與:本基金所適用盡職治理政策及執行方式,以及經理公司盡職治理報告之查詢方法或途徑。
八、定期揭露:經理公司募集發行本基金後,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每年在公司網站上向投資人揭露下列定期評估資訊,並揭露查詢基金定期評估資訊之網址,以及經理公司揭露盡職治理報告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一)本基金資產組成符合所定環境、社會及治理投資策略與篩選標準之實際投資比重。
(二)如有設定績效參考指標,應比較本基金採用環境、社會及治理篩選標準與績效指標對成分證券篩選標準兩者間的差異。
(三)本基金為達到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而採取盡職治理行動。
九、其他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