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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者,解任
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