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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