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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財務計畫。
三、載明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
六、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