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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3 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於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