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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條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