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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六條及第八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