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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