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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