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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下列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基金之申購、行
銷、操作、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買回、會計、事務處理、短線交易
防制、洗錢防制、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表決權之行使。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包括業務招攬、充分瞭解客戶、簽約、全權委託
投資資產之操作、越權交易之防範及洗錢防制。
除前項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事業同時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同時辦理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訂定業務間利益衝突防範之控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