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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
、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
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
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並依本準則規定自行檢查之,以因應事業內、外在
環境之變遷,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事業應於每年五
月底前依本會規定格式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之檢討修正情形向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