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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事業所訂內
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
定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事業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
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事業應於一個月內
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事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