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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
其職務,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
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事業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
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
人之權益。
三、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