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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前條第二項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對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確保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