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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
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