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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