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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