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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