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