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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