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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負債
一、流動負債
(一)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借款、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 應付票據 應付尚未到期之票據或承兌之票據。
(三)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
(四)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
(六) 代收款項 代收之各種款項。
(七)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均屬之。
三、其他負債
(一) 存入保證金 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二) 交割結算基金 證券商依法繳存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 暫收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暫收之款項。
(四) 應付保管證券 本科目為保管證券之相對科目。
(五) 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