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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負債
一、流動負債
(一)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借款、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 應付票據 應付尚未到期之票據或承兌之票據。
(三)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
(四)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之其他應付款項。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款項。
(六) 代收款項 代收之各種款項。
(七)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均屬之。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均屬之。
三、其他負債
(一) 應付代買證券 應付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二) 應付託售證券價款 應付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之價款。
(三) 應付託售證券 應付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四) 應付保管證券 本科目為保管證券之相對科目。
(五) 應付承銷證券價款 本科目為承銷證券之相對科目。
(六) 存入保證金 存入各項保證金。
(七) 暫收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暫收之款項。
(八) 其他應付票據 應付客戶交割之票據。
(九) 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