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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股東權益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股本 股東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列明。
有庫藏股票者應列明股數,並以其成本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不得列
為投資。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捐贈、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及自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
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應分別列明。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等。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
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
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各期結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其規
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說明之;未有規定者
,其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紀錄,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