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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第一款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