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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海外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五、發行辦法中附有轉換條件者,其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六、發行辦法中附有認股條件者,其認股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九、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十、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