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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海外存託憑證如係由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向存託機構請求兌回海外存託憑證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