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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企業之財務預測係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四、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五、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各季之預測數,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公開前各季之資料,應以實際數列示。特殊行業無營業毛利項目者,以營業利益代之。
六、前一次財務預測所含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實際達成情形及受懲處紀錄,包括:
(一)原預測數、歷次修正數與實際數之對照比較。
(二)綜合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
(三)原預測數發布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響金額。
(四)財務預測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七、截至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前一季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字樣揭露未經查核(核閱)。
八、編製更新財務預測者,應再增加下列項目:
(一)逐項分析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及原因。
(二)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更新前後營業毛利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主要產品項目逐項作價量分析。
九、編製更正財務預測者,應說明錯誤之原由、性質及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與稅前淨利、綜合損益之影響。
前項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營業外收支、稅前淨利、所得稅、本期淨利、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及每股盈餘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