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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
三、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應付利息。
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