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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