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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各服務事業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