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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連續一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