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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