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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與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
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
求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