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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信託業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
證券投資逾越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信託業負履行責任。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反法令或契約,或
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客戶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應依信託業
法第三十五條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