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證期會另有規
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超
過該信託財產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超過該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之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