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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及適任
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主管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之業務
人員,不得相互兼任,除應具備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專門學識或經
驗外,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
財產。但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