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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期
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