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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同業
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
事項之處理等事項,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前項
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