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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
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證期會定之。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
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