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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
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