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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
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紀錄。
重要之個人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
後始得委託他人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