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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應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取
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