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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個人資料檔案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
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