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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承銷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售有價證券時,得由其自營部門或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開設「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出售之,並應依照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