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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
及權利金之方式。
三、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之時間順序逐筆執行委託,或有其他不當遲延之
情事。
四、個別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相互流用。
五、受理非本人或不符合開戶條件之人開戶。
六、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