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
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
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