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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
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
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