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期貨經紀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
、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左
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
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