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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期貨經紀商於本會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
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經紀商應通知客戶依受託契約所定
期限繳交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