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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台幣或該結算機構
所接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存撥之,
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委託人委託期貨經紀商從事期貨交易所需結購外匯,應依民間匯出款項結
匯辦法之規定辦理。